一、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:
(一)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: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,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,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,經查證屬實者,應即舉發。
(二)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。
二、檢舉應備資料(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):
(一)檢舉人姓名、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。(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,需協助查證說明)
(二)違規行為發生地點(路段名並請註明門牌號碼,如南投市中興路123號前)、日期(年月日)、時間(時分)及違規事實內容(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)。
(三)違規車輛牌照號碼、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。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、行人或道路障礙者,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、住址等。
(四)如有違規證據資料(採證照片或錄影),並請檢具。
三、不予舉發之情形:
(一)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「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,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,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。」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,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,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。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,因肇事責任不明,已送鑑定者,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。有關七日檢舉期間之計算,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,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一日,例如違規日期為103年10月1日,最晚檢舉期限為103年10月7日,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。
(二)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。
(三)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。
(四)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,致無法查證。
四、違規事實之認定:
(一)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,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、顏色外,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,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錄影資料為憑,俾免爭議。
(二)另係違規停車者,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,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(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,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)。
(三)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、黃線停車、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),一併涵括擷取入鏡,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。
(四)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,應檢具原始檔案(數位圖檔),以確保拍攝日期、時間正確無訛,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、時間(時分)、地址等資料後,據以提出檢舉。
五、備註欄:
(一)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,請即撥打「110」報案專線,詳述其違規狀況、地點等相關資料,本局受理民眾報案後,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,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。
(二)案內如非屬「南投縣道路範圍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(如其他縣市等),惠請逕與該縣市政府警察局連絡。
(三)本項舉報係提供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專用,檢舉或陳述內容與交通違規無關者,將不予處理及回覆,如有其他建言,請透過 本局留言板或其他信箱管道反映;如有提供偽造、變造等不實照片、影片或冒名檢舉,可能觸犯刑法偽造、變造私文書罪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,將依法移送。
(四)依交通部函釋,為考量避免舉發爭議及證據資料之保存,對於民眾以雲端硬碟檢舉交通違規之證據資料,本局將要求提供實體資料(如光碟、相片等)。另為利查證違規事實,請以個人所有拍攝之原始採證照片(影片)進行檢舉,勿以連結網址或網路影片作為交通違規證據資料,以前述連結或網路影片檢舉者,將視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。
(五)本局對於檢舉人所提供之違規事實負有查證義務,同時對於檢舉人之個人資料將予以保密。
(六)檢舉人完成線上交通違規檢舉後,將會收到一封由本局發出之確認信件,以確認檢舉人填寫電子郵件是否正確,並請檢舉人點擊線上交通違規檢舉確認連結完成認證程序後,系統才進行受理及案件指派工作。
(七)本局線上檢舉交通違規系統不支援行動裝置及蘋果作業系統;建議使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。
(八)如上傳附件逾100MB上限,建議將附件剪輯大小於 100MB以下,或燒錄成光碟後,寄送本局(地址:南投市南崗二路133 號)。
(九)檢舉交通違規,檢舉相片或影片請顯示日期(年、月、日)與時間(時、分),並請詳述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及 違規事實內容」。
(十)非上班時間及例假日遇有本局交通檢舉系統故障時,請撥打本局交通隊值班電話049-2203403告知派人維修,有關故障期間檢舉交通違規案件適逢逾7日之期限不予舉發問題,可留下檢舉電話後,俟上班日時由本隊承辦人主動向檢舉人聯繫,得從寬認定為7日內之檢舉。